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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痴儿说梦 第一章 终审判决(3/5)

见小松,张言,再次打断他:“闭嘴,要开了…”

小松一看,就见四名国徽大檐帽、佩天枰肩章、着军警式藏蓝法官服的法官大步走审判区,其中一人走向“书记员”席,另外三人踏上审判席。

上午九时整,民事审判第四审判厅正式开

“砰!”审判长举起手中的小法槌,不轻不重的敲下,神情庄重而两漠然的环顾了一只能容纳二三十人的不大法厅,见下面众人肃然端坐,鸦雀无声,微微低看着面前的文稿,声音平和的念:“下面继续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决定,将上诉人林一林及其诉讼代理人、原鲲鹏集团副总经理张富贵诉凤凰城市轻工业局财产返还一案,和上诉人诉凤凰城市凤城区公安分局撤销行政罚决定、返还扣押财产一案合并审理。通过本法七次公开审理,经本合议认真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现在公开判决如下。”

“全起立!”审判席下负责记录的书记员站起,大喝一声,声音通过他面前的话筒传播到法的各个角落,宛若平地一声惊雷,震的人耳嗡嗡作响。审判长眉微微皱了一下,随即不动声的和分坐在他两边的两位审判员应声率先站起。

一阵椅挪动、座板翻碰的动后,审判席下左右两侧上诉人、被上诉人案件当事人,以及坐满整个法的二十来位旁听者也都纷纷起立,自然或不自然的整了整衣冠,肃然静听审判长宣判。整个法安静沉寂,只有审判长沉稳洪亮的声音通过扩音在法各个角落:

“……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判决:

1,驳回上诉人林一林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富贵第一项请求,维持凤城区人民法院民初字(1988)第315号一审判决,江北省鲲鹏集团及其六家公司鲲鹏产品加工厂、鲲鹏贸易公司、鲲鹏运输公司、鲲鹏印刷包装厂、鲲鹏机械厂、鲲鹏建筑公司等所有财产均属于凤凰城市轻工业局所有。

2,驳回上诉人林一林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富贵第二项请求,维持凤城区公安分局凤公行罚字(1986)第507号行政罚决定之第一条、第二条,和凤城区人民法院行初字(1989)第63号一审判决之第一条、第二条,鲲鹏集团原总裁、上诉人林一林之父林家鲲(已亡),鲲鹏集团原总经理、上诉人林一林之叔林家鹏(已失踪)兄弟二人涉嫌走私、贪污、投机倒把等犯罪,其全个人财产予以罚没。

3,同意上诉人林一林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富贵第三项、第四项请求,撤销凤城区公安分局凤公行罚字(1986)第507号行政罚决定之第三条、第四条和凤城区人民法院行初字(1989)第63号一审判决之第三条、第四条,决定将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涉及财产之外、被凤城区公安分局查扣和凤城区人民法院罚没的其它所有财均无条件原返还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损毁的,须原值等价赔偿;

4,本案及一审案件诉讼费合计12180元,由上诉人承担40%即4872元,被上诉人承担60%即7308元……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冯玉泉,审判员……”

“退!”“砰!”审判长举起手中法槌,重重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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