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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一篇(十八)(2/2)

《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的筮例中,现的“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称法。而《左传》里的筮例中,唯此一例现的“《艮》之《随》”,也不是“变繇”筮法。即秋《周易》文本里的《艮》篇中没有以《随》名称“繇题”的。这与《国语·周语》里的筮例中现的“遇乾之否”称法,应是相同筮法。因为秋《周易》文本《乾》里也没有以《否》名称“繇题”的。对《国语·周语》里所记筮例中现的“遇乾之否”称法,上面我们已说过,单就筮例中的表述无法认定是以秋《周易》文本筮之的筮例。而《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的筮例中的筮法,虽与《国语·周语》里所记筮例中的筮法相同,但不能认为《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的筮例不是以秋《周易》文本筮之的筮例,因为《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的筮例中,即了《周易》名称,而在解“筮”过程中,又涉及到《周易》里的文辞内容(即“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今本《周易》“随卦”里的卦辞就是“元亨利贞,无咎”)。由此说明《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的筮例,就是以秋《周易》文本筮之的筮例。那么,有这一筮例的筮法来说,就涉及到后人所谓的“变卦”筮法问题。而在《国语》里带“八”的说法还有一例,即《国语·晋语》:“公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左传》与《国语》里,现三例中带“八”之说。《左》、《国》筮例中的“八”说,在古今“易学”上既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也没有人能解释清楚的。《国语》里有三个筮例,而有两筮例中带有“八”说。《左传》里十三个筮例,唯有一例现了“八”说,并且《左传》里的这一筮例与其它以《周易》筮之的筮例上的筮法还不相同。这里我们先解释清楚筮例中现的“八”是什么意思?凡带“八”的筮例又是什么筮法?只有说清这些,才能说清《国语》筮例与秋《周易》文本的关系。

周易》卜筮的例。而这一筮例中现的“而不终,君三焉”说法,既不是《周易》一书里的文辞(即不是所谓的卦辞或爻辞),也不是其它筮书里的卜筮之辞,而是单襄公通过“乾之否”卦画取象说的对晋成公评价的一番话。这,在前面所举《左传》里的筮例时,就现过。这里的“而不终,君三焉”,是单襄公“乾”里的取象说的话。《说卦》里已把“乾”取象“为天、为君、为父”,《乾》卦上卦为天,下卦为君,这是以君天之象;但是《乾》卦变为《否》卦时,而《否》的下卦三爻是“八卦”里的“坤”符号,《说卦传》“坤为臣”,则由君变臣。由此联想为“而不终,君三焉”。

这一筮法与《左传》里现的十三个筮例中唯有一例相同,即与《左传·襄公九年》里所记筮例的筮法相同。《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也。君必速也。’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之长也;享,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也。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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