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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法律监
的是“鼓

行动”,而对“鼓
象的思想和原则”不应作
涉,这招釜底
薪大法,直接导致了麦卡锡主义的消亡。
比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
会为你指派一位。”
最后两条合起来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用
德华前世的话来说,这位沃
大法官是典型的“对犯法的民众唯唯诺诺,对违法的政府重拳
击”。
艾森豪威尔任内,被自由派的
院折磨的
仙
死,哭笑不得。
圣托贝尔的案
,落到厄尔·沃
手里,那政府方面还好的了?
厄尔·沃
首席联
大法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认为这个案
里法官没有问题,被告和辩护律师也没问题,是检察官没有
好新旧衔结才是问题
心所在。
由于
外协议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
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
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
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
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
易的特定条件或(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
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
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
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
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
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
外协议,利用新闻媒
向法官作
实际上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
他作
了这
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
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
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
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
是一回事,要在法
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
。
这些都是
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