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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听证会开始(3/3)

明确了,法律监的是“鼓行动”,而对“鼓象的思想和原则”不应作涉,这招釜底薪大法,直接导致了麦卡锡主义的消亡。

比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会为你指派一位。”

最后两条合起来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德华前世的话来说,这位沃大法官是典型的“对犯法的民众唯唯诺诺,对违法的政府重拳击”。

艾森豪威尔任内,被自由派的院折磨的死,哭笑不得。

圣托贝尔的案,落到厄尔·沃手里,那政府方面还好的了?

厄尔·沃首席联大法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认为这个案里法官没有问题,被告和辩护律师也没问题,是检察官没有好新旧衔结才是问题心所在。

由于外协议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易的特定条件或(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外协议,利用新闻媒向法官作实际上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他作了这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是一回事,要在法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

这些都是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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