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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监督百官私德的御史大夫,实际上却是‘亚相’的职能,属于帮助皇帝抗衡丞相的‘副丞相’;而御史大夫属衙本
,也并不
备审
、任免官员的权力。
至于地方官员行贿长安官员,也可以理解为‘仰慕京官威严,故略输钱财,聊表敬意’。
其一,是官员之间的贿赂行为,没有对国家造
只要不是谋逆这样十恶不赦的罪名,犯人就完全没必要行贿执法官员,而是可以在自己被判‘死刑’之后,大摇大摆的
一笔钱到官府,免除惩罚。
但
籍的改变,也不是什么阿猫阿狗能
到——就连
禄二千石,贵为九卿的内史本人,都没有权利将一个人的
籍,从商籍挪到农籍。
至于那些真的犯了弥天大罪的,那别说执法人员,就算是
钱
到丞相手里,都难逃一死。
——别说丞相了,就连一郡之守,乃至于一县之令,都不可能撇下名声不要,去见一个‘浑
铜臭’‘低贱
鄙’的商贾!
也就是说在汉室,百姓行贿官员完全没有必要,也必然不可能发生。
其中的特例,如宁成这样的大贪官,则是被太史公写
了《酷吏列传》,为后世唾骂,遗臭万年。
百姓行贿官员的动机,可谓几近于无;非说有,那也只剩下商人为了摆脱商籍,从而试图以金钱行贿官僚。
税十五取一,赋百二十钱——在汉室,这属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级别的常识。
籍中查无此人,那就意味着官员非但可以侵吞这家人的田地,还可以将这家人
为自己的
隶!
汉官私德、品
如何,全靠其自觉,以及‘人民群众的
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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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
籍消失,那就意味着田亩也不再属于这
人。
——官员行贿监
门,在汉室绝无可能发生!
而剩下的两
状况,就已经见‘行贿’的负面影响降的很低了。
无法得到利益,百姓为何还要行贿官员?
百姓行贿官员的动机都不成立,就意味着汉室的‘行贿’,只可能发生在官员和官员之间。
要想免除一
人家的税、赋,那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这家人消失在
籍之上。
且先不提这
‘为了少给钱而多给钱’的事蠢不蠢,就算可行,税赋也不是地方官员能说了算的。
下属孝敬上司,虽然严格意义上依旧属于错误,但从实际状况来考虑,却也不是什么大事。
再加上汉官普遍刚烈,对个人要求相对更
,也很少发生官员借助公权牟取私利的事。
仅此而已。
这么简单的
理,百姓不会想不到,也不会有人真的蠢到为了躲十几石粟米的农税,就冒险失去所有土地,甚至失去‘民’的
份。
这些情况中,也同样有‘汉室不会
现’的范畴之内。
或者说,换个角度分析,甚至换个词形容这个行为,就很容易让人接受了——下属为了能在工作中,与上司
合的更默契,而建立了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
比如下属为了讨好上司,地方官为了讨好京官,乃至于行政官员讨好监督官员而行贿,就是后世‘行贿’一词经常
没的地方。 [page]
既然是‘私
甚笃’,那贿赂行为,也就可以解释为‘君
有通财之义’了。
要想达成目的,这个商人起码要将拜帖送到当朝丞相面前。
充其量,也就是在官员升迁的时候,御史大夫能拿
候选人的大致状况,
查其政治成分可不可靠,往上数三代有没有
过不法分
。
罪责,是可以光明正大
钱赎罪的!
当然,这些用来忽悠无知百姓的说辞,自是逃不过皇帝的慧
如炬。
不是因为汉官人均清正廉洁,也不是因为这
手段没被官僚发现,而是汉室,本
就没有官僚监
门!
而现实中,这样的事
本不可能发生。
而汉天
也同样默许这
状况的存在,究其
源,主要是两
。
为了免除税赋?
连监
门都没有,行贿监
人员就无从说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