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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一十四章 皇权、律法(3/4)

父母与女是天,君臣只是人,在明人中,唐律给十恶大罪开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犯天,属于非礼。

徐梁没有多争执,:“株连之法可以废,但财产问题如何置?”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徐梁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样,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一方面他儿聚敛百万家财,徐梁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人的。

“若是分家析产,则各自为判;若是并无分家,则为视其私产。”李明睿声音渐低,显然有些缺乏底气。

“某人犯罪,该当罚金三千两。若是其父尚在,其何来家产当罚?”徐梁问

直系尊长在世,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如果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

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如果不株连,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

“我给你个主意,你们回去议以议。”徐梁:“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若是引斩衰之例,则何如。”

徐梁在整理记录自己初中数理化知识的时候,总是觉得自己在啃最的骨,一直安自己:只要把这辆重车推上轨,日后的吏治整顿和法治改革就要轻松得多。

然而真正整顿吏治的时候,却发现自己能的已经很少了,除了完善考成法、合理分工作任务、增加官吏人数、推基层控制、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之外,再难有本质的改。明朝官吏甚至连集办公都已经有了,而且还是源自魏晋的制度,真是不查不知,一查全是泪。

等到终于占据了大半个中国的实际控制权,加了基层控制力度,可以尝试法治改革,以更适合发展型国家的需求修订大明律法……徐梁却发现,别看自己当过警察,对于律法相对比较了解,能的也非常少。

法律看似是国家专政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锤,但抛开表象看本质,它却是被文化传统、社会环境、人文思想、历史沉淀、经济基础,甚至宗教礼仪等等所有上层建筑所决定的一个小仔。

比如亲亲得相隐匿,难徐梁不希望全国人民只把他当神,连父母妻儿都可以大义灭亲地告发、划清界限?然而这样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只能得到一个丧失了基本人的社会!

连自己的至亲都信不过靠不住,还怎么与外人往?

法律是德的最低底线,一旦泯灭了德,全用法律来代替,那就只能迫全社会的人都成为罪犯。而国家不可能有如此大的警力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结果就是立法很细致,执法很糙。最后全民心安理得地犯法,法律也失去了公平正义可言。

徐梁记得另一个时空中的确有过这样的现实,结果却是几代人为之埋单,华夏传统几乎断绝。如果要这样,跟鞑虏主中原又有何区别?

既然人要维护,宗法社会的基础不能打破。大明律里许多看似落后的糟粕也就无法剔除。徐梁真正能够到的,就只有一个方面:更多地订立门法,将民商、刑事分离,有条件地制定诉讼法,同时拆掉“民告官”的门槛,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法些铺垫。

民商法中,主要是对如今商业习惯行法条形式的确认。在大明这个近乎畸形的经济中,合伙、分红、东主、掌柜已经十分成熟,除了习惯词汇有些差异。几乎可以完全用后世《公司法》中的绝大分内容。

刑法系建设主要是总论分对于“刑罚”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决,符合徐梁一贯受到的“重刑主义”教育,对当前尚未稳定的大明社会有“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时也加重了刑株连范围,曾经主犯放的罪刑在崇祯二十年之后很可能就是五服之亲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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