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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大辩论引发了整个朝廷的大分裂,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御史台,刑
支持司
光。双方都有无穷的火力,都能引经据典,辩论竟然拖了一年。
不
许遵是为了自己的前途,死争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是真的一心为公,这件案
都已经
到了最
层,引起了
层的争论。
至此,案件到了变法派和守旧派
领面前,从一件小小的民间司法案件,跟变法的政治大势扯到了一起。
御史台此时也介
了,认为许遵执着于这件案
,是为了自己的政绩,有妄法嫌疑,弹劾许遵。此时还是王安石变法初期,王安石和司
光都是比较正直的官员,都很守
理,因此皇权、台谏和官僚三大权力平衡的很好。 [page]
阿云被捕后,当地官府判决阿云死罪,这是谋害亲夫的大罪,遇赦不赦的。但是案件从县衙上报到登州,登州知州刚好是一个大理寺下放历练的官员许遵,
通律法。他给阿云翻案了,他发现阿云
嫁的时候,她母亲刚死,还在服丧期间,因此婚姻无效,这就不是谋害亲夫,只是简单的殴伤,不是死罪,而是
放。于是将阿云
放,恰好又遇到大赦,阿云就无罪释放了。
双方开始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用自己的理解为武
,相互激辩。王安石支持许遵,因为许遵引用了宋神宗的诏书,为阿云减罪二等。司
光支持刑
,认为《宋刑统》规定,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有杀人的行为,因此自首无效。
急于变法的宋神宗,为了终止争论,特意下敕令,规定以后类似案
,都由皇帝裁断。先是负责草诏的知制诰认为这
敕令不合法,拒绝拟诏书,把事情推给宰相。王安石也认为
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着皇帝特地下敕令。宋神宗又只好收回那
敕令
台谏介
后,许遵不服,继续上报,请求
照最
级别的刑审原则,提
翰林院,让大学士
行辩法。宋神宗此时急着要变法,
本不想在这
小事情上浪费时间,但祖制还未破坏,他只能让翰林学士司
光和王安石同议。
许遵不服,再次上奏,引用当时的皇帝宋神宗曾经下过的一
诏书,诏书规定,案犯在被捕后官吏问讯时,如果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
自首论
,减二等
罚。许遵认为阿云提审的时候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所以应该减罪。
立刻将她嫁给村里一个老光
。阿云嫌弃光
丑陋,趁着光
休息,拿刀砍了他十几刀,但力气小,最后只砍断了一
手指。
最后争论就上升到了诏书还是刑法哪一个的法律
更优先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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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肯定是要支持诏书的,因为他变法的最大依据,就是皇帝的支持,而皇帝的支持,最后只能落实在诏书上;司
光却一定要维护宋刑统的权威,其实就是在用祖宗制度来约束急于变法的皇帝。
案
逐级上报,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认为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阿云不但违反礼法,守丧期间嫁人,而且谋害亲夫,罪加一等。
许遵不服,审刑院和大理寺将案
移
刑
,刑
判决结果跟审刑院和大理寺相同。而这时候,许遵历练结束,回到大理寺当了大理寺卿,继续揪着这个案
。认为刑
判决不公,说这件案件里,很多事实难以认定,应该“罪疑惟轻”,这是儒家思想的“仁”指导下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