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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六章 夏朝(3/7)

;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隶制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成为对它的一摧垮力量。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各族,除保持它们所由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地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心,其班辈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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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隶制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甘誓》。《甘誓》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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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夏朝的军队,是为了维护统治而发明的专职征战的工。夏以前,各落、落联盟之间的征战由落内的青壮年男负担,夏建立后,中原形成了统一的落共同,并现了国家机构,因此专职战斗的队伍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禹征三亩,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大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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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

土地制度

关于夏代的社会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

赋税制度

据《孟·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克思所指,本是“指原始共同时的贡赋关系”。这“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于人,尊之义也。’《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可以特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另一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将其收获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分地靠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等来生活”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滕文公上》引龙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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