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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〇章 元朝 上(6/6)

一直沿用到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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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

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元朝把全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四等人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族歧视成分。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

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

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丽人也是汉人。

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

元朝的双重民族政策,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元朝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以及蒙古人和其他三个等级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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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

元朝的运河和海运航线由于蒙古的势力扩展到了西亚地区,使得欧洲与元代中国的往更加频繁,技术更加迅速。元朝的经济仍以农业经济为主,生产技术、垦田面积、粮产量、利兴修以及棉植等都超过了前代。因漕运、海运的畅通及纸币的行,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以纸币作为通货币的朝代,建立起世界上最早的完全的纸币通制度,比欧洲早了400多年(元末时因滥发纸币而造成通货膨胀)。商业在元朝也极度繁荣起来,使其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庶的国家之一。

农业生产和赋役制度

由于长期的战争,使得北方人下降,农田大量荒废为牧场。在内地先农业经济的影响下,元朝统治者逐渐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实"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

忽必烈在位期间,先设立劝农司,后又更名为司农司、大司农司,派许多劝农使分赴各地整顿农桑。元政府又将《农桑辑要》一书颁行各路。

元朝推行了军屯、民屯及军民和屯等屯田措施。此外,还采取了兴修利等其它许多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措施。于是,各地的农业生产逐渐获得恢复和发展。元代棉植的逐渐推广,是农业生产上的一项重要成就。

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元代基本上沿袭辽金及南宋的传统,佃从事生产的租佃关系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元朝,佃的地位又有所下降。

元代还存在着落后的驱。他们另有籍,称驱、驱丁。非经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驱作为隶制的残余形态,直到元朝灭亡才消失。

在元朝,土地兼并的趋势继续发展。随着土地兼并的恶发展,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社会危机迅速加

元代的赋税制度,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南北不同,北方分为丁税、地税;南方则沿袭宋代旧制,地亩征收两税。科差行于北方者,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南方科差则有钞、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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