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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康有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宪,是反对建立民主共和国,实际上是维护封建专制。5笔者以为,这
看法是片面的。辛亥革命以后,康有为虽然主张君主立宪,但是所谓虚位君主,“名是皇帝,实非皇帝”,君主的权限由宪法规定,“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决议,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并且宪法是“一国最上法、最
权”。6在这一设计当中,专制政
下皇帝的立法权、行政权、人事权和军权都已有名无实,与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所提倡的君主立宪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他反对革命派的共和政
,称民主共和制不适合中国国情,7但是需要指
的是,民主共和与虚君共和同样是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表现形式。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肇始于英国,其主要特征就是确立了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这
君主立宪制对于封建专制而言无疑是一次历史
的超越,直到今天,其历史意义是不应也无法否认的。因此,忽视历史的
程和时代特征而断言康有为辛亥革命后立宪思想的反时代
恰恰本
就忽视了其所
的时代特征,是一
以今人之观念
求于历史人
的评价。
3.提倡权力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合议与分权是在传统方面或理
方面对于集权统治
行限制的特别手段。它们共同促成了现代行政
理和立宪政治。8作为世界宪政史最为恢宏的一幕的法国大革命,就曾经明确提
:“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康有为很早就从理论上肯定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的合理
。在戊戌变法之前所撰写的《实理公法全书》(1888年前)当中,康有为从几何原理
发,认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无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内。”9他认为:“以一顺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则必有擅权势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10在代御史宋伯鲁草拟的《变法先后有序,乞速奋乾断以救艰危折》中,他又
指
了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泰西论政,有三权鼎立之义。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
,犹人之
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
立事成。”11同时,他反对机构设置重叠,认为中国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12
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
统治权
类别和职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独立的机关负责,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分权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制衡。从康有为后来的变法实践和政论看,他对三权分立专门的论述不多。但是,他倡导议会政治,实际上是分君主之集权;提倡地方自治,则是主张地方分中央之集权。
4.民权思想与政治观。在康有为之前,中国虽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却没有民权思想。康有为
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
调公民自治。
在《万
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
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
,这些充满差异
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13对此
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引说一条)中,他论述
:“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
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14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
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
步。
以公民自治理论为基础,康有为主张实行地方自治。他认为:“中国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听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为国,非以为民,但求不
,非以求治。……(因此)有大官而无小官,有国官而无乡官,有国政而无民政,有代治而无自治”。康有为所主张的地方自治,类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
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
……”。他还提
了
的参照系,即“因乡邑之旧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万人以上地十里者为一局,或名曰邑,……”15等
设计。在当时,地方自治的提
是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国家结构形式相对立的。地方自治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
、减轻中央负担,并且在促
地方政治清明的同时形成对中央行政的牵制力量。不但如此,地方自治的基础是民治,这与中国历代的割据式自治或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地方自治
有质的区别。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
理的传统看,维持国家秩序的规范当中不乏“治官之法”16和地方规范,然而其
发
乃是“治民”而非“民治”。以“民治”为目标的地方自治始自康有为为代表的戊戌变法派的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