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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3/3)

君臣,二曰父,三曰夫妇,四曰长幼,五曰朋友。这五类似乎已可包括人与人相互之关系而无遗了。但是每类之中,求一至当不易之方法,其标准很难定。尤其难定的是君臣一类。因为君臣一类,为君的往往容易擅作威福,为臣的往往容易谄媚逢迎,以避君主之威,以邀君主之福。这理不明白,君臣一类是永远不会有好结果的。后来大家仔细讨论,定下一个标准,叫作“义”字。“义”字的意思,是合于当然的意思,因为君之与臣尊卑虽殊,但是推到他当然的理,所以要立这个君,所以要用这个臣,无非都是为百姓求利福而设的。既然都是为百姓求利福而设,那么他们所行之事,有福利于百姓的,才叫作“义”,无福利于百姓的,就是“不义”。臣不义,君主应当加之惩罚;君主不义,臣亦应当加之以谏阻。假使同是一事,君主的意见,有时与臣不同,而那利害祸福一时又看不到,那么怎样呢?或者君主方面牺牲他的意见,以从臣:或者臣方面牺牲他的意见,以从君主,均无不可。假使两边意见不同,而利害祸福显而易见,那么为君主的可以罢免其臣,为臣的亦可以舍弃其君。所谓合则留,不合则去。有“义”的标准,就此确定。还有一层:所谓君臣,不必限于朝廷之上的君主。凡是一分为百姓办事,而有令之权的,都是君之类。凡是受人之禄,为人办事,而有奉行之责的,都是臣之类。都适用这个标准。

第二项是父。父对于应该慈,对于父,应该孝。孝慈两个字,总离不了一个“亲”字。父,假使因责善而贼恩,而分离,那个就“不亲”了,所以父的标准,就定了一个“亲”字。无论如何,总以不失其“亲”为原则。母与父一样,亦适用这个标准。

第三项是夫妇。夫应该和,妻应该柔。一和一柔,家乃成。世上夫妇仳离的原故虽有多,而最大的不外两端:一端是亲过度,始则纵容狎褒,无所不至,久而久之,反动力一生,两个就不对了。还有一端,男见了另外的女都是可;女见了另外的男亦都是可。虽不必一定夫有外恋,妻有外遇不拘形迹,不避嫌疑之中,实足以引起夫妇的醋意,而生之误会。因此夫妇相敬如宾的“敬”字,还不足以包括。

所以他的标准是一个“别”字。其他男女际及各,亦适用这个标准。

第四项是兄弟。兄应该友,弟应该恭,这是人人所知的。

但是如何叫作“恭”如何叫作“友”?不能不定一个标准。大凡兄弟这一,与父夫妇不同。父的尊卑隔得远,而兄弟则是平等的,不过年龄有大小而已’。夫妇的利害,常相公共,而兄弟的利害,往往相冲突。况且父夫妇都是个对个,简单而容易对付。恳弟则多者十余人,少者亦二三人,方面既多,对付不易。讨论结果,定了一个标准,是个“序”字。因为兄弟的名称是由年龄而来,那么关系发生的时候,都了次序过,自然不会冲突了。每事兄让其弟,友之情,就由此而生。推而广之,要想泯灭社会上一切的争执,亦无非确定长幼之次序。乡党莫如齿,以齿为序,社会自然不,所以各长幼,相遇亦适用这个标准。

第五项是朋友。朋友这一,有广狭两义。就狭义说起来,同为“朋”,同志为“友”。就广义说起来,除父母之外,殆无不可以作为“朋友”。天友匹夫,匹夫匹妇,如宾如友,兄弟互相友,都是个友,那么这个标准,从何而定呢?讨论良久,结果定了一个“信”字。因为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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