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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审讯(2/2)

第八章度危险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通事故责任

第六编继承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则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八章无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时为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民事主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三章家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心价值观,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民事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父母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四章遗产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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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五编婚姻家

第二章自然人

第九条民事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民事主的人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六条民事主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九章饲养动损害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五章收养

第四章离婚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条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三章责任主的特殊规定

第八条民事主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章建筑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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