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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度危险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
通事故责任
第六编继承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则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八章无因
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时为死
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四章肖像权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
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民事主
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三章家
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
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
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
心价值观,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民事主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父母
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四章遗产的
理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
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
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
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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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五编婚姻家
第二章自然人
第九条民事主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条民事主
的人
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六条民事主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九章饲养动
损害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
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五章收养
第四章离婚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条
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三章责任主
的特殊规定
第八条民事主
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十章建筑
和
件损害责任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
权和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