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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而是假设了一
情况,假如神灵
现在人间,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
,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
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
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
:“有,当然有!”于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
据这一原则,派生
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
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
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封本宗教神灵,并对他们
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
理
门审
,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需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
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超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所谓平等原则,不仅是教义符合规定的各教派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信众与非信众之间的平等。
而反歧视的原则,则
一步细化了各
禁止
行为。比如只要成立机构传教,那么其公开的教义都必须允许大众、包括信众与非信众
行解读与评判。
至于反迷信原则,并不是说某
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系列
的规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称神灵、任何人都不得宣称只有自己才代表了神灵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骗或裹挟的手段让他人信奉某位神灵。
草案的最后再次
调,假如神灵来到人间,不论是哪位神灵,也享受与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权利,遵守同样的规定。
这时
丹小声的说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超听见了,也没有生气,淡淡
:“我们都是可笑的凡人,这就是凡人所制定的规则。”
丹:“冈比斯
所宣扬的教义,也要非索港地方
理
门审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