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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现场草拟(3/3)

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而是假设了一情况,假如神灵现在人间,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有,当然有!”于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

据这一原则,派生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其禁止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封本宗教神灵,并对他们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门审,不违反上述规定才可批准。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需审查其宣扬的教义,并不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超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所谓平等原则,不仅是教义符合规定的各教派之间的平等,也包括信众与非信众之间的平等。

而反歧视的原则,则一步细化了各禁止行为。比如只要成立机构传教,那么其公开的教义都必须允许大众、包括信众与非信众行解读与评判。

至于反迷信原则,并不是说某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系列的规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称神灵、任何人都不得宣称只有自己才代表了神灵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骗或裹挟的手段让他人信奉某位神灵。

草案的最后再次调,假如神灵来到人间,不论是哪位神灵,也享受与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权利,遵守同样的规定。

这时丹小声的说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超听见了,也没有生气,淡淡:“我们都是可笑的凡人,这就是凡人所制定的规则。”

丹:“冈比斯所宣扬的教义,也要非索港地方门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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