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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而亨。有
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着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
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
,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
也。
○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
在于
,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
,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
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
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
,故“利用狱”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于此。
亲,由有间也。
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
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正义曰:“雷电并合,不
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
乃章”者,不
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
,故云“雷电并合,不
乃章”也。
[疏]正义曰:六二
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page]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
,故事得彰着,明而且着,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
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
,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
,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
。雷电非噬嗑之
,但“噬嗑”象外
,既有雷电之
,则雷电
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彖》曰:颐中有
,曰“噬嗑”。颐中有
,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初九”至“无咎”。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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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
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
义显
,则不先
卦名,则此“颐中有
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
卦名。此乃夫
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居无位之地以
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
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着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
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适五位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
,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
卑而上行”,坤
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
,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
,故称“上行”者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
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
,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
位,犹“利用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