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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xia第一哲学》(二十一)(3/3)

是柔脆之,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也。

六三:噬腊,遇毒,小吝无咎。

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其。岂唯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者,“腊”是刚之也。“毒”者,苦恶之也。三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爻,为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也。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得黄金,贞厉无咎。

也。黄,中也。金,刚也。以,以柔乘刚,以噬于亦不服,故曰:“噬乾”也。然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

○正义曰:“噬乾”者,乾也。以,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

○注“罚之极”至“凶莫甚焉”。

○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附今本《周易·噬嗑》

“()噬嗑:亨。利用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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