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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于卑,贵附于贱,君不能制臣也。
上以厚下安宅。
卢氏曰:上,君也。宅,居也。山
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属地时也。君当厚锡于下,贤当卑降于愚,然后得安其居。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虞翻曰:此卦坤变乾也。动初成巽,巽木为床;复震在下,为足,故“剥床以足”。蔑,无。贞,正也。失位无应,故“蔑贞凶”。震在
下,《象》曰:以灭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卢氏曰:蔑,灭也。坤所以载
,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则君政崩灭。故曰“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虞翻曰:指间称辨剥。剥二成艮。艮为指,二在指间。故“剥床以辨”。无应在剥,故“蔑贞,凶”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郑玄曰:足上称辨,谓近膝之下。屈则相近,信则相远,故谓之辨。辨,分也。
崔觐曰:今以床言之,则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六三:剥,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荀
曰:众皆剥
,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象》曰:失上下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
虞翻曰:辨上称肤。艮为肤。以
变
,至四乾毁,故“剥床以肤”。臣弑君,
弑父,故“凶”矣。
王肃曰:在下而安人者,床也。在上而
床者,人也。坤以象床,艮以象人。床剥尽,以及人
,为败滋
,害莫甚焉。故曰:“剥床以肤,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崔觐曰:床之肤谓荐席,若兽之有
也。床以剥尽,次及其肤,剥于大臣之象,言近
与君也。
六五:贯鱼,以
人
,无不利。
虞翻曰:剥消观五。巽为鱼,为绳;艮手持绳贯巽,故“贯鱼”也。艮为
室,人谓乾;五以
代
,五贯乾,为
人,
得丽之,故“以
人
”。动得正成观,故“无不利”也。
何妥曰:夫剥之为卦,下比五
,骈
相次,似贯鱼也。鱼为
,以喻众
也。夫
人者,后夫人嫔妾,各有次序,不相渎
,此则贵贱有章,
御有序。六五既为众
之主,能有贯鱼之次第,故得“无不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