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制度之卦,
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

,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
,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
怨咎谁乎?
六四:安节,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
也。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于五,是得节之
。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
,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
也。
[疏]正义曰:承上
者,以能承于上,故不失其
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于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
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
,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
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于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
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
之凶。若以苦节脩
,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
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