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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八章 人牙子(2/2)

而孟樊超是行走过江湖的,他江湖阅历丰富,武艺。对于这事,他似乎是了解的。

等朱慈烺等人奔上官的时候,对方早已无影无踪。

朱慈烺一惊:“人牙,什么是人牙?”

古代对于罚人贩都是严刑的,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以磔刑砍后并将尸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只是,这些人牙素来都是贩卖的儿童和妇女。崇祯皇帝是个大老爷们,他们要了什么。

早该和老爹相认的,不然也不会现这样的情形。江湖上的事朱慈烺也没有经历过,所以,他也不知该如何理。

说了半天,就是人贩。在古代人贩同样猖獗,朝廷也历来都打压这现象。可是,依旧屡禁不止。

汉代市场上的中间商人称“驵会”或作“侩”。汉至隋唐,中间商人获政府给予的垄断权,由此得“牙侩”之名。宋以后称为“牙行”,后来亦称“牙人”、“牙纪”、“牙”、“牙商”、“牙郎”、互郎”、“侩”。如:贩卖人,为大人家签约长工、仆役的称作“人牙”;女人牙“牙婆”,是古代“三姑六婆”中六婆之一。

“太殿下,这帮人怕是人牙。”

光天化日之下,官上竟然有人绑架。这帮人,可以说是当真无法无天。

“人牙就是专门贩卖人的,拐卖妇人孩童。将他们掳走,卖往它地。这人都是断绝孙,不得好死的。”

人牙,旧时为买卖人的双方撮合,从中取得佣金的人。《红楼梦》第八十回:“我即刻叫人牙来卖了他,你就心净了。

到了万历年间,相关律法有所变动,贩卖人的人都会游街或发充军,如果本人死了将会由其自送替代。如果有残害儿童的,则会被以凌迟之刑。

“太殿下,怎么办?”一旁的来福一脸焦急的问

大明时期,朝廷对人贩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婢、为妻妾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就是婢,罪行减轻。

到了唐朝,法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婢者,绞;为曲者,三千里。为妻妾孙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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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开始,法有已有明文此乃大罪,但是因为利益之大,虽是王法如炉,但这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史记》中多也是有记录拐卖人的勾当。

没有人知这帮人是什么来历,他们掳走崇祯皇帝的目的是什么。朱慈烺捶顿足,恨自己是不是太也过分了。

也叫“牙人”,又名“牙行”。就是古代各行商业中的中间经纪人,在市场上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易,并取佣金的商行或中间商人。有时也指牙商的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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