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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章 宪法保护光pigu的权利(3/3)



公权力就是这样,为了获取的许可,他会卑谦会恭谨,仿佛绵羊般温顺,猎犬般忠诚,一旦等他正式展开后,那就是烧香赶掉和尚,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局面。

公园很明确的拒绝了这个请求,理由倒也站得住脚“警察也是人,他们也需要通工来保障其自的权益。警察也有安全健康工作的诉求。”

……

这份混在终于在八月一号的上午让人看到了解决的曙光。

案件正式宣判。

弗里德曼法官在裁决书中复审了证据,(其中并不包括公园巡警实际执行禁令的情),倒是得了一些那人寻味的结论。

在开篇,弗里德曼法官明确表示:“此案不涉及德问题……问题心并不是果,而是天浴场是否有碍观瞻的问题”。

随后开始论述决定此案质的“必要条件”,即“如果宪法赋予果好者任何在传统的、作为天浴场的、半孤立的小块共有海滩聚会的权利,那么这权利的范围和边界是什么?”

这就是把一个象的问题化了,从原本的理念落实到了如何作的层面上。

其结论看来颇为通情达理:“果好者提的果要求与‘蓄长发的学生宣称其长发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相类似的’。”

他随后继续考虑德华提的果者需要人自由的要求,并认为这是本案的要害所在:

“虽说这实质的权利源于宪法的哪一分并不太重要,我裁定这权利是确实存在的!”

“其来源于自由的概念,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既定程序条款的保护。这自由就是‘人民有权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只独特的席私人的活动!’”

“个人的自由并非仅仅由那些最基础最本的自由组成,还包括在意义并不十分重大的事情上,不受政府专制的预,自由的决定行事的自由”

“我的结论是,虽说这要求极为新奇,但在木谷海滩传统的天日光浴法也应该给予宪法意义上的保护,一定程度的保护。”

应该说这是胜利了。

的裁决对于果派而言是极其有利的,至少承认了果是符合宪法的,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德华和丝伯格之前了不少功课,发现合众国的法律中对于果海滩是空白的,也就是说弗里德曼法官的这个裁决是可以载史册了,他是第一个认为此光权利是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法官。

他在裁决书中显然意识到了这“可能看起来是对这原则(果海滩)的最大延伸解释”。

其实光满街跑在德华看来完全不是问题,穿越者什么没见过?

奈何下的米国依然还没到他前世那个群舞的阶段,到搞破鞋是真的,但大量保守的清教徒依然掌握着社会主价值观和舆论工也是真的。

所以能被承认,已经是了不起的胜利了。

可是弗里德曼法官也未能免俗,接下来他努力在天平两行平衡,一端是果者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另一单是政府对海滩理的权限。

在裁决书中,他接下来探讨了过分拥挤、停车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这些正是下制定禁令所打算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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