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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
,应纳
、
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
颁发晓示,以便大明南中商人
例
纳;今又议定,大明南中货
自在某港
例纳税后,即准由暹罗商人遍运暹罗全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
估价则例若
,每两加税不过分。
大明天启五年乙丑三月既望日由大城行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胜利号船上关防。
三、因大明南中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之地,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
料。今暹罗国王恩准将湄南河下游地域给予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天启八年戊辰三月间
银10万两,六月间
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此时
银30万两;
,誊录全国,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罗国人,为大明南中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双方签字:
四、因暹罗国窝罗翁等于天启五年正月无故攻击大明南中军王宝
,所造成之人员伤亡及
资损失,暹罗国国王恩准以白银三十万两予以赔偿。
十一、俟奉暹罗国王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
之三十万两白银
清,大明南中
陆军士当即退
大城、
蜀(泰国的
蜀)等
海面,并不再行拦阻暹罗各地商贾贸易。至叻丕府、芭达亚等
亦将退让。惟有乌文叻、察他尼、四
府、黎逸府仍归大明南中军士暂为代守;迨及所议款项全数
清,而前议各海
均已开辟俾大明南中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
军士退
,不复占据。
九、凡系暹罗国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大明南中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罗国王俯降钧旨
天启七年丁卯三月间
银10万两,六月间
银10万两,共银20万两;
八、凡系大明国人,无论南中、他地军民等,今在暹罗所
辖各地方被禁者,暹罗国王恩准即释放。
六、因暹罗国官员向素林府之大明南中侨民人等不公
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
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暹罗国王恩准为偿补。
自天启五年乙丑自天启八年戊辰止,四年共
银100万两。倘有
期未能
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两加息五两。 [page]
七、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计100万两应如何分期
清开列如左:
天启六年丙寅三月间
银15万两,六月间
银15万两,共银30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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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大明南中商民在暹罗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暹罗国王恩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大明南中商人等赴各该
贸易者,勿论与何商
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大明南中商人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白银三十万两,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暹罗官为偿还。
十三、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双方使者等分别禀明暹罗国王、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
,俾双方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双方相离甚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暹罗国便宜行事大臣、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监督理钱粮民政特派全权使者各为其主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
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十二、条约画押之日,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兼督理钱粮民政即与暹罗国结盟,共讨真腊。所得真腊之土以扁担山脉为界,扁担山以东归大明南中讨逆诸路军
总统官衙门所有,扁担山以西归暹罗国所有,考帕威寒山神庙为暹罗之固有土地,满剌加半岛、金洲岛、婆罗洲等地为大明旧港宣
使司属地,为大明之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之一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