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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章 整军(2/3)

直属于军法司的各级军司,在“行军”编制时,就要作为军中佐官,随军征,见证行军的作战过程。

“哪怕,他是宗室、勋贵,也不能例外!”

即便杀了人,事后也得接受军法司调查。

“只能如此。”李昕,“若徐州军既不去救碻磝,也无法成功奇袭屯粮之,那么,两过并罚。”

萧询想了想,试探着说:“还是...事后算账,来个功、过分明?”

这就是李笠提的解决办法,他认为滥用监军,或者给监军以过大的权力,只会影响军队的作战表现。

“将领的决定,自己承担后果,有功有过,值不值得,自己看着办。”

行在,行边上军营官署,都督城诸军事的大将军李笠,忙着签发军令,调动禁军行各类布防。

所以,战时军法审判机构——军法司,以及军司随军制度,是要跟着行军制度一起实施的。

中外诸军事,指的是

行军总督,战时可以撤换行军都督职务,但除非特别情况(譬如对方涉嫌叛变、叛逃或者临阵倒戈),否则不允许行使“使持节”杀行军都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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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罪,该怎么罚。

因为涉及中外诸军事,所以命令很多,李笠不敢大意,幕僚拟定的每一份命令,都仔细看过。

军法司据各方证词,包括军司的报告,来判断,并下结论:有罪还是无罪。 [page]

“还有其他作战期间违反军纪的行为,经过军法司裁决,该杀就杀,该坐牢就坐牢,该夺爵罢官,就夺爵罢官。”

烧,军粮无以为继,只能撤军,于是,碻磝重归朝廷所有。

反正军法司由大将军主,想来,必然能够有效震慑、约束将领们战时的行为。

“前线将领,临机决断,仗怎么打,主帅下达的命令如何执行、该不该执行,他自己权衡利弊,监军,只负责提醒、警告,并申明风险。”

权衡利弊,李笠认为,设立军法司(军事法)来威慑将领会比较合适,哪怕这方式类似于秋后算账。

。。。。。。

那么,徐州军这行为,算是见死不救么?到底得对不对?

一名将领在作战期间到底有没有消极避战、见死不救、图谋不轨,先由其同僚(譬如长史、司)或者上级(行军总督)提控告。

萧询听大将军说了一番,觉得很有理,既然这制度先在两淮试行,那就先试试再说。

与此同时,还要向周边驻军发布命令,布置,确保行在安全。

而军法司的判决,由此引发的行刑(譬如死刑),除非皇帝特赦,必须严格执行,哪怕对方是宗室或者勋贵,否则就是笑话。

一旦判定是滥杀,行军总督也得负责。

“这就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萧询还是觉得有些难以接受。

使得军事以外的因素(个人恩怨、政治因素),扰军事决策。

监军误事的典型例,就是一些朝代用不知兵的太监监军,结果太监扰决策,导致军队打败仗。

“但是,若抗命不遵,或者决定撤防、撤军等,必须急时告知上级,否则就算作临阵脱逃,或者意图不轨,此举不可饶恕。”

以这方式来震慑将领,能让带兵将领临机决断时,想清楚后果,再付诸实施。

一旁,旁听的李笠回答:“陛下,微臣以为,打仗,看的就是结果,胜了,什么都好说,败了,说再多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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