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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回 整兵换血(2/3)

其规定,血旗军的正规编制包括三级作战队,也即执行特殊保卫与特战斗的特级队(特等营)、保卫领土完整并主承对外作战的主战队(甲等营)、守护地方稳定与辅助对外作战的辅战队(乙等营),以及军机署、监察厅、军校等特殊门。同时,隶属行政署兵的民兵系统,则可作为华兴府军事系统的第四级预备役力量。

《兵役法》规定,华兴府辖境内,凡十八至二十二岁之间健康的公民、平民,均有一次三年兵役的义务,通常采用志愿招募,急战争状态下亦可行征召。除非直接军校等其他军事系统,否则服役人须得接受筛选,经新兵集训之后乙等辅战队服役。

值得一提的是,辅战队不似特级队与主战队的纯军事功能,日后他们除了必须拿一半时间行训练,还需维稳地方,并从事屯田、放牧、捕鱼、商、工建等工作以创造收益、填补军费。当然,换个角度,这也是华兴府对懵懂百姓一次长期质的技能培训,自也包括思想观念方面。

当然,不如诱,为了兵役法的顺利推行,各奖恤与福利比起惩罚更为抢。且不说此番《兵役法》对退伍残退军卒以及军属烈属在就学、就业、税赋乃至律法方面有着诸多福利抚恤

此外,通过《兵役法》,华兴府一步明确预备民兵机制,效仿汉初,凡十四岁以上、四十岁以下的健康男,都要定期参加军事训练,兵装备由华兴府统一安排,而四十岁以上者要利用农闲参加工程队修补城池、路等公共设施尤其是军事设施。当然,这些民兵的训练与劳动不似大晋的徭役,华兴府非但提供宿,还将给与适当报酬。

更有甚者,《兵役法》还不近人情的规定,凡在规定年龄内民兵服役不到八成定额的,乃至拒绝急征召的,除了经济惩罚,还将失去担任任何公职的资格。因为,一个没有能力抑或没有勇气拿过武保护公众的人,是没有资格来领导公众的。

借着这次《兵役法》,纪泽还撇开大晋文武不分的官品制度,对血旗军采用了全新的军衔制,也算令军政彻底分离。新的军衔制几乎照搬后世,最低为列兵,其后为卒(士)尉校将各分准少中上四级。左右血旗军一早便已采取职衔分开,今次无非更显系统规范罢了,此便不予赘述。

当兵是一项主观自愿的、难以迫的义务,对于不履义务者,华兴府自不会拉丁壮或是判刑放等等,但就政治与经济利益方面的惩罚是必要的。《兵役法》明确规定了拒绝民兵服役与急征召的相应经济惩罚,将与个人收挂钩。

有别于大晋的世袭军制度,血旗军将采用退役制度和军官换制度。不同级别的官兵将有不同的最退役年限,譬如甲等作战队的队率三十五岁便需退役,军侯则可放宽至四十。同时,校尉以上主官在战斗队中任职五年后,不论是否升迁,必须调至其他序列或者退役。非战斗队则可适当放宽。

而冠,更与“缓称王”的既定策略不符,此番真正公开颁布的试行版与安海层间传阅的《功爵法》版本有所差异,隐去了伯爵之上内容,且爵位称号也未敢采用公侯伯男这等称呼,仅代之以一至十五级荣誉公民。至于何时才能不再这样贼贼脑、遮遮掩掩,那就得看华兴府的壮大程度与大晋的倾颓程度了...

显然,《功爵法》的适时颁布,既有酬赏血旗功臣之意,更有激励后的动机,有它画大饼,《兵役法》在同一日的联袂台便显到渠成了。《兵役法》的心为全民兵役,限期兵役,志愿伍,有偿服役。

寻常伍军卒可在三年期满后退役复员,也可在服役期间经过选自愿其他军事系统,但后者的服役年限将最少六年。其中,平民只能加辅战队,若其表现优秀,则需经审提升为公民之后才能保密级别的其他军事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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