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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章 法家(3/3)

及人、人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它有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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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

在先秦诸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墨家主张兼;而家则认为,仁和兼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

法家,是先秦诸中的另类。在先秦诸诸家当中,唯独法家的思想,是必须献命来实践,鲜血来祭奠,是血染的思想。这里面血的、付生命的,不但有当时许多有罪或者无辜的贵族和贫民,还有法家学派的代表人,比如商鞅和韩非。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功劳与才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像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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