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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ma法(6/6)

则权。权于战,不了同于中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这就是说,只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战争,借助战争这一手段是完全可以的。这实际是说,为了达到和平的目的,不妨使用武力。

这表明《司法》并不简单、绝对地反对战争,否定战争,而且还表明了《司法》已经揭示了战争的实质是用非常的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同时,《司法》还提了“天下虽安,忘战必亡”的观。认为,如果平时忘记了战争的存在,放松战争准备工作,国家就有灭亡的危险。《仁本篇》说:“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这就旗帜鲜明地提了对战争的态度:好战会导致亡国,忘战也会导致危险的局面。这一方面是对穷兵黩武行为的批判,也是对偃武修文,麻痹大意思想的警告。所以,《司法》不是简单地反对战争或者赞同战争,而保持着一比较客观的态度。

对于军队的治理,《司法》认为,要“以仁为本,以义治之。”这很重视军事教育的作用,认为:“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在教育内容上,调简明扼要,“教极省”,并提“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来教育和培养民众、军队,六德以时合教”。《司法》也指,治理军队与治国是有区别的,治国与治军各者,国容不军,军容不国,故德义不相逾。”“军容国则民德废,国容军则民德弱。”这是说,古时不用治国的方法去治军,也不用治军的方法去治国。如果两者相混,就会产生不好的效果。因为,治国与治军的目的不同,“故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意思是治国追求的是温文尔雅,治军追求的是决果断。

在战略战术上,《司法》调轻、重相结合的原则。“轻”、“重”在《司法》中有不同的义,既指兵力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又指兵的长短、大小等。这轻重结合的原则现在许多方面。在兵备上,《天之义篇》说:“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太重则钝,钝则不济。”这就是说,要重视武与重武的结合。轻的是短兵,重的是长兵。取长补短,才能充分发挥各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严位篇》说:“凡战……以甲固,以兵胜。”又说:“甲以重固,兵以轻胜。”

这里的重指的是固,轻指的是锐利。在战场上,只有把这二者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甲胄的来巩固防守,使敌人的攻不能得手,又利用兵的锐利来发起攻,战胜敌人。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防守和攻而不会现偏颇。《严位篇》又说:“凡战,以轻行轻则危,以重行重则无功,以轻行重则败,以重行轻则战。故战相为轻重。”这里的轻、重指的人数的多少。意思是,用小队与敌人的小队作战可能产生危险,用大队与敌人的大队作战可能无功而返,用小队攻击敌人的大队就可能失败,用大队对付敌人的小队就要迅速决战。所以,大队和小队的相互结合,互为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军队的指挥上,也存在着一个轻重结合的问题。《严位篇》说:“上烦轻,下暇重。”“奏鼓轻,舒鼓重”。总而言之,《司法》调,不论是武备、兵力的运用,还是军队的指挥,都要注意轻重结合。

《司法》的这以轻、重来阐述军事问题的法,正如方克在《中国军事辩证法史》中指的那样:“《司法》从军事领域中对立统一的矛盾诸因素中‘轻’、‘重’这一对基本范畴,是我国军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成就。正象老、孙、范蠡分别将军事领域诸矛盾归结为刚柔、奇正、一样,都是把军事思想提到了哲学的度,这对建立我国军事辩证法思想的理论系,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武装备上,《司法》认为要尽量运用良的武。它还调要团结士卒,提士气,充分利用奖惩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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