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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权。权
于战,不了同于中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
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这就是说,只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战争,借助战争这一手段是完全可以的。这实际是说,为了达到和平的目的,不妨使用武力。
这表明《司
法》并不简单、绝对地反对战争,否定战争,而且还表明了《司
法》已经揭示了战争的实质是用非常的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同时,《司
法》还提
了“天下虽安,忘战必亡”的观
。认为,如果平时忘记了战争的存在,放松战争准备工作,国家就有灭亡的危险。《仁本篇》说:“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这就旗帜鲜明地提
了对战争的态度:好战会导致亡国,忘战也会导致危险的局面。这一方面是对穷兵黩武行为的批判,也是对偃武修文,麻痹大意思想的警告。所以,《司
法》不是简单地反对战争或者赞同战争,而保持着一
比较客观的态度。
对于军队的治理,《司
法》认为,要“以仁为本,以义治之。”这很重视军事教育的作用,认为:“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在教育内容上,
调简明扼要,“教极省”,并提
“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来教育和培养民众、军队,六德以时合教”。《司
法》也指
,治理军队与治国是有区别的,治国与治军各者,国容不
军,军容不
国,故德义不相逾。”“军容
国则民德废,国容
军则民德弱。”这是说,古时不用治国的方法去治军,也不用治军的方法去治国。如果两者相混,就会产生不好的效果。因为,治国与治军的目的不同,“故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
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意思是治国追求的是温文尔雅,治军追求的是
决果断。
在战略战术上,《司
法》
调轻、重相结合的原则。“轻”、“重”在《司
法》中有不同的
义,既指兵力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又指兵
的长短、大小等。这
轻重结合的原则
现在许多方面。在兵
的
备上,《天
之义篇》说:“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
。太重则钝,钝则不济。”这就是说,要重视武
与重武
的结合。轻的是短兵
,重的是长兵
。取长补短,才能充分发挥各
武
的
能,取得最好的效果。《严位篇》说:“凡战……以甲固,以兵胜。”又说:“甲以重固,兵以轻胜。”
这里的重指的是
固,轻指的是锐利。在战场上,只有把这二者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甲胄的
固
来巩固防守,使敌人的
攻不能得手,又利用兵
的锐利来发起
攻,战胜敌人。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防守和
攻而不会
现偏颇。《严位篇》又说:“凡战,以轻行轻则危,以重行重则无功,以轻行重则败,以重行轻则战。故战相为轻重。”这里的轻、重指的人数的多少。意思是,用小
队与敌人的小
队作战可能产生危险,用大
队与敌人的大
队作战可能无功而返,用小
队攻击敌人的大
队就可能失败,用大
队对付敌人的小
队就要迅速决战。所以,大
队和小
队的相互结合,互为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在军队的指挥上,也存在着一个轻重结合的问题。《严位篇》说:“上烦轻,下暇重。”“奏鼓轻,舒鼓重”。总而言之,《司
法》
调,不论是武
备、兵力的运用,还是军队的指挥,都要注意轻重结合。
《司
法》的这
以轻、重来阐述军事问题的
法,正如方克在《中国军事辩证法史》中指
的那样:“《司
法》从军事领域中对立统一的矛盾诸因素中
象
‘轻’、‘重’这一对基本范畴,是我国军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成就。正象老
、孙
、范蠡分别将军事领域诸矛盾归结为刚柔、奇正、
一样,都是把军事思想提
到了哲学的
度,这对建立我国军事辩证法思想的理论
系,
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武
装备上,《司
法》认为要尽量运用
良的武
。它还
调要团结士卒,提
士气,充分利用奖惩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