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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讼卦 谋始慎讼(5/6)

是形声兼会意字。甲骨文的令和命是一个字,上面像木铎的铎,下面是一个跪着在听候命令的人。金文增加“”,表示用下令。黄寿祺和张善文的《周易译注》说:“命,理也,犹言‘正理’”。

“渝”是形声字,氵为形,俞为声。渝的本义指变污浊。引申为违背,变更。

打官司败诉,回心归就正理,改变争讼的念,安顺守持正固可获吉祥,不会再产生损失。

理解此爻,“渝”是关键。表明对待争讼的态度与观念发生转变。调变刚为柔,化讼为和,始讼终退。杨简在《杨氏易传》里说:“人惟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公正判决获吉祥,公正之吉因中正”。明决争讼,有了公正的判决结果,大为吉祥。原因在于得到公正裁断。

此爻是于裁决之位法官的忠告:秉持中正之德,秉公办案,会有公正的结果,对涉及争讼的任何一方,都至为吉祥,故“元吉”。历代多位易学家注释可以佐证。《周易集解》引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者也。”《王弼注》:“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赵汝楳在《周易辑闻》里说:“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锡。《说文》解释为:“锡,银铅之间也。从金,易声。”锡通“赐”。《尔雅?释诂上》有:“锡,赐也。”

鞶。《说文》解释为:“鞶:大带也。”从革般声。《古代汉语字典》说:“鞶是形声字,革为形,般为声。鞶的本义指用革制作的带。”

朝:“朝,拜见,朝见。”

褫。《说文》解释为:“褫:夺衣也。从衣虒声。读若池。”《古代汉语字典》说:“褫是形声字,衤为形,虒为声,褫的本义指剥去衣服。”

上九爻辞用打比方的方式讲述刻的理—“赐之鞶带三褫之,争讼虽胜亦无荣”。君王偶然赏赐给饰有束衣带的华贵衣服,在一天退朝之前却多次被剥下来。打官司胜诉,也不是什么荣耀的事情,就像获得君王的赏赐可能在一天之内多次又被剥夺回去一样,并不可靠。

说明争讼得来的利益,没把握,不可靠,即便赢了官司,不一定得到利益,得到了利益也不一定能保得住。阐明了“讼”不可极、“禄”不可争的义理,对待争讼利益,要有超然之心。

讼卦六爻,讲析了争讼可能遇到的情事和应该注意把握的相关原则,现在我们来看看黄寿祺、张善文的《周易译注》对讼卦洁静微的总论与阐释—讼卦并非教人如何“争讼”,而是诫人止讼免争。卦辞一方面指:必须在“信实”被止的情状下才能“起讼”;另一方面诫:讼事应当持“中”,若讼极不止必凶。卦中九五喻“听讼”尊主,以中正、明决获“元吉”;余五爻皆系讼事,其中初六不与人争而获“终吉”、九二败讼速退而获“无眚”、六三安分不讼亦获“终吉”、九四败讼悔悟而获“安贞吉”,惟上九穷争讼,自取“夺赐”之辱。可见,全卦大旨是始终申言“讼”不宜穷争、应及早平息的理。当然,若要杜绝争讼,务须治其本源。《大象传》称“君作事谋始”,提“作事”

之初先防“讼”于未萌的观,即是调凡事先明确章约、判定职分,使讼无从生,争无由起。王弼《周易注》引孔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语见《论语?颜渊》,又见《礼记?大学》)此语正合《大象传》的蕴:既揭讼卦的象外之旨,又反映了古人追求息讼免争、人人平和的社会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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