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三十六 章 牢狱之灾 (14)(1/3)

夏朝东疆为今河南东、安徽和江苏北、山东全境至海,主要民族是淮夷诸部,统称东夷;夏朝南疆约至长江中游洞庭湖至潘阳湖一代,主要居住着三苗族群;夏朝西疆至今陕西黄河之西,主要民族有西戎昆仑、析支、梁搜三“国”和三苗;夏朝北疆边至河北涿鹿,主要居住着北狄有畎夷,还有东北部高寒地区的皮服鸟夷。

夏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被视为“天下共主”或“天子”,并直接统治和管辖着一定的地区,但在臣属于夏王朝的其它地区以及更远的四方,尚存在着众多的方国和部落组织,存在着与夏族并列的其他民族。他们有的与夏一样,是从原来的部落或部落联盟独自发展起来的,有的则是经过夏王的征服分封的。各诸侯国对夏王虽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又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对于这些诸侯国和民族,夏采用“五服制”来控制和管辖。“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惚,二百里纳侄,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撰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尚书·禹贡》)即集中反映了作为夏朝统治民族的夏族与四方其他民族的关系,并构成了夏朝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其中的“要服”与“荒服”即为其民族羁糜政策的最初表现。“要服”,居要服地者为蛮夷族,即南方的苗蛮及东方的东夷,为定居土著,夏朝只要求他们承认夏王“天下共主”的地位,贡纳少量的赋税,逐步改变他们落后的风俗习惯,不背叛夏朝即可。“荒服”,居荒服地者为戎狄,戎狄均为游牧民族,迁徙随水草,故居地无常。其中,夏对居地靠近要服的戎狄人采用“蛮”的政策。由于政治上的分散性,构成了夏朝特殊的政治格局,以致其如果不广泛地采用“五服制”的羁糜方式,就很难控制众多相对独立的民族地区和方国,针对一些难以控制的边远民族地区或政权实行的不同羁魔政策,性质虽然相同,方式和程度因地不同而有异。

夏对其境内主要的古代民族如东夷氏族部落,只要表示顺从的,就采取笼络、怀柔的封爵赏赐政策。夏朝为巩固对广大东夷族人口的统治,对夷族诸氏族部落酋长曾用赐爵位和物品来加强他们同夏后氏的关系,以达羁糜统治目的。

夏族与东夷大姓存在着世代的和亲与通婚,夏朝的建立也主要依靠其亲族有莘氏和涂山氏的支持。

夏朝的和亲虽然不能与春秋和秦汉相比,但从夏和亲的目的、对象和连续性看,和亲亦是夏朝统治者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和策略。夏朝的建立与兴衰是与东夷大姓由婚姻关系结成的联盟密切相关的,所以同东夷的关系始终是夏最紧迫最重要的内政问题之一。为确保东夷诸氏族部落的归属,夏朝从禹至帝发莱父都非常注意帝族同东夷大姓有仍氏、有萃氏的婚蜡关系,夏朝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太昊后裔有萃氏和涂山氏大力支持的结果。

夏朝的和亲政策,是在一个政权多元,关系密不可分的格局下,主体政权与从属或并立的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特殊表现,既有狭义的民族邦交因素,更有广义的民族认同聚合及一统化归属的特质,同时夏朝的和亲政策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即由夏王本人直接与有实力的民族方国首领的女儿联姻。当然,民族间的婚靖关系往往是相互的,也有夏后氏帝族女子嫁与东夷族酋长为妻的。但这个时期更主要和更具实质意义的还是第一种联姻关系,因夏王“为天下君”的地位还很不稳固,还需要通过与其他有实力的民族建立比较直接的婚礴关系,从而获得更直接的支持。有仍氏是东夷部族的头领部族,是夏朝的左膀右臂,对夏朝的建立巩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

本章尚未读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